广州日报讯(全媒体记者刘艺明通讯员曾爽秋、韩淑淑)佛山市检察院昨日通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就佛山市首例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做出一审判决,反对公益诉讼起诉人佛山市检察院明确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佛山一企业因为偷排废水8万吨判处赔偿金多达700万。案情:600多天分列废水8万吨广州中院审理查明,被告佛山市金业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以下全称“金业公司”)将五个生产车间租用五个租户用作铝制品生产、加工,专门从事金属表面处置,按用水量缴纳污水处理酬劳。
2016年10月26日,佛山市环境保护局对金业公司及其租赁的各车间展开了废水抽样检查,找到金业公司不存在偷走名列为,将部分生产废水通过3个偷走排口排泄至厂界外的集水池,并设置了一条PVC管将集水池内的废水外排。随后,环境保护部华南环境科学研究所不受委托对金业公司非法偷排废水事件的生态环境伤害情况开展调查,并开具《佛山市金业金属制品有限公司非法污水处理生态环境伤害检验评估报告》。
经核算,确认金业公司每天的废水量为127.8吨,按照公司写明的投入生产日期,证实废水的总废气时间为626天,最后证实金业公司废气镍、铬微克的废水量为80002.8吨。佛山市检察院因金业公司废气金属镍、铬微克的废水,伤害社会公共利益,依法于2017年11月13日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环境民事公益诉讼。
2018年5月25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发表开庭审理此案。控告:检察院驳回公益诉讼庭审中,佛山市检察院向法庭明确提出五个诉讼请求:金业公司暂停污染环境的不道德;金业公司在佛山市市级以上媒体就其非法污水处理伤害环境公益的不道德赔礼道歉;金业公司分担环境修缮费用181万多元;金业公司分担生态环境功能伤害费用543万多元;金业公司分担环境伤害检验评估费用138000元。裁决:赔礼道歉并缴700余万经庭审,广州中院指出,证据指出金业公司早已不存在废气镍、铬微克废水的不道德,应立即暂停废气镍、铬微克废水的不道德。
本案的生产废水与生活污水混合溶解后经东南污水处理厂处置后南流汾江河,归属于“无法通过完全恢复工程完全恢复的生态环境伤害”的情形,按照废水总排放量、管理单价和生态环境伤害计算出来,反对佛山市检察院拒绝金业公司赔偿金生态环境受到伤害至恢复原状期间服务功能损失543万多元的诉请。该案的生态环境伤害无法通过完全恢复工作完全恢复,公益诉讼起诉人以虚拟世界管理成本181万多元确认修缮费用的主张,是金业公司不应赔偿金环境修缮费用的低于限度,金业公司应当缴纳环境修缮费用。
金业公司因自身经营管理失当,造成大量镍、铬微克的废水排出汾江河,伤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付社会公众有所交代,在媒体上就其非法污水处理伤害环境利益的不道德致歉。另外,华南环科所做出的《伤害检验评估报告》是确认本案环境侵权行为事实的最重要证据,138000元的检验评估费用归属于合理诉讼支出费用的范围,不应由金业公司分担。最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本案的一审判决中,对公益诉讼起诉人佛山市检察院明确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不予接纳和反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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